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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海钓是这样的,结果是这样的!

更新时间:23/12/12 17:03:12     来源:www.ytytxh.com
你以为海钓是这样的


或者这样的



这样的



结果是这样的!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


杜某和张某是微信钓鱼群群友,张某经营着一艘海钓船。2020年9月,张某在微信群发出海钓信息,杜某联系张某表示想参加海钓。2020年9月12日6时,杜某和两名小伙伴登上张某驾驶的海钓船,上船后他坐在船头右舷最靠前的钓位。就在海钓船驶离码头时,海面风浪加大,一个大浪涌来,杜某被抛起,双手脱离栏杆,右侧肋骨由上至下碰撞在栏杆上受伤,后身体掉落于甲板过道。事故发生后,张某驾驶海钓船回到码头,杜某被120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杜某多发性肋骨骨折、创伤性血气胸、肺损伤、肺挫伤、高血压。2020年9月13日,杜某全身麻醉后接受开胸止血手术、肺修补手术、右侧肋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共花费医疗费195852.41元。经鉴定,杜某多发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肺修补术后构成十级伤残,建议护理期限45-60日,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院外需1人护理。随后,杜某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经审理,法院判决:1.张某承担60%责任,杜某承担40%责任;2.张某赔偿杜某21万余元。



(图源网络 侵删)

1.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须担责张某在提供海上运输服务过程中,未能对乘客进行有效的管理,任由杜某在甲板上随意就坐,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杜某受伤,张某应当对杜某的受伤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
2.参与人:请对自己的安全负责杜某随意就坐于甲板,对船舶行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没有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对自身的受伤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张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杜某自行承担40%的过错责任。因杜某某遭受人身损害产生医疗费195852.41元、伙食补助费9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48394.6元、护理费12958元、鉴定费2080元、财产保全保函费800元,合计361985.01元。张某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杜某某各项损失共217191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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